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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操作不当致老人受伤,半年后去世,家属索赔45万元,谁该担责?

养老律师 养老运营消消乐
2024-10-07

图源:摄图网


▲本文经原创作者 养老律师 授权首发于微信公众号 养老运营消消乐,题图:摄图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经授权后,务必在文章开头处和结尾处注明来源和作者(作者栏须写上作者:养老律师),否则追究责任。


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一护理员因护理操作不当致老人骨折受伤,并最终因肺部感染而死亡。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贺某之母唐某,年老体弱,2022年4月2日,贺某及母亲唐某与某养老中心签订入住协议书,唐某入住某养老中心。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乙方唐某现属于重度失能。其中入住协议约定:明知乙方年事已高、体能较低,突发心脑血管疾病或骨折等其他意外人身伤害的可能性较大,自愿承担此类风险,不会要求甲方对此类后果承担责任。


2022年8月的某天早上,老人唐某坐在轮椅上,由护理员小张推着在养老院5楼的公共区域转悠,当到一个沙发处时,护理员小张本想运用轮椅转运的方式让老人唐某在沙发上休息,却不料当小张架起唐某双臂帮其转身,但老人双脚并未随之转动,在扭转的过程中唐某受伤了。


养老院负责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求电话,也第一时间通知老人家属并将老人送往医院医治。老人唐某经诊断为:右侧胫腓骨下端骨折。老人唐某住院20天后治愈出院。三个月后,老人唐某突然在院内晕倒,院内第一时间把老人唐某送往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肺部感染、呼吸衰竭、脑梗死后遗症、重症肺炎、高血压3级、心力衰竭、2型糖尿病、胫腓骨干骨折,2023年1月,老人唐某因肺部感染死亡


家属贺某认为养老院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看护责任,致使母亲唐某死亡,养老院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共计45万余元。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养老机构护理不当导致老人受伤感染最终死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养老院赔偿老人家属247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是否由护理员个人承担责任方面,虽然老人骨折是因护理员业务不熟练所致,但护理员行为系职务行为,应当由养老院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养老院承担责任方面,养老院侵权行为表现为:护理员在协助老人坐向沙发的过程中动作生硬,在帮助老人转身时在老人下半身未转身前扭转其上半身,导致老人右胫腓骨下端骨折,并最终因肺部感染而死亡。


最终法院判决养老院赔偿老人家属247500元。


养老院不服上诉。市中级法院最终认定一审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养老院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律师分析


本案中,死者系高龄老人,在本次纠纷前患有高血压、2型糖尿病及慢性支气管炎等自身疾病,本次纠纷受伤与其自身疾病均是导致其死亡的因素,故对于其死亡产生的损害后果,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


作为专业服务机构,养老院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养老院护理员作为养老院的专业护理人员,在面对护理对象,特别是专护的高龄老人时,理应小心谨慎、动作轻柔,保障其人身安全,本案中因养老护理员的操作不当行为致老人受伤,具有过错。


一、分析点评


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配置以及规范的服务流程是降低服务风险的最好办法。


本案例中,院方需要吸取教训的地方:


1、机构应重视护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培养,一位优秀的护理人员,应能熟练掌握护理老人的方法技巧,在护理老人过程中能按照规范标准执行。


2、养老机构内因老人自身的特殊原因,突发情况屡有发生,为应对千变万化的突发情况,机构应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服务水平,规范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对老人突发急病要有抢救预案,以尽可能地规避机构的服务风险。


3、养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手段,向老人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同时,入住养老院的人员及其亲属,也应明白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改进建议


1、养老机构应当完善入住协议的签订及日常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中应确定护理级别、既往病史和双方权利义务等。明确合理的照护等级,有利于为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减少因服务疏失引发的风险。


在事故纠纷发生时,入住协议也可作为证据提交,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养老机构也应当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早期疾病,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2、完善入院评估机制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之前,应完整地评估健康状况,告知老人及其监护人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风险告知书,并明确隐瞒健康状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当然,养老院不能借此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


入院后老人的健康状况会随时间推移发生缓慢或剧烈的改变,养老院应建立定期体检评估与即时体检治疗相结合的体检机制,实时监控老人的健康数据,应对预期风险,降低风险损失。


3、关注入住老人的心理健康, 及时进行情绪疏导


在养老机构中的入住老人在其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自然也要追求心理需求的满足,然而由于身体衰老、生理疾病、缺乏子女陪伴交流等各种因素造成老年人心理上的压力,相应的心理需求并未得到有效满足


日常照护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当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养老护理员应保持友善和耐心的态度对待老人,如发现老人存在不良情绪或异常心理状态时,要对老人予以关注,及时进行情绪疏导和交流沟通,帮助老人缓解心理压力。应当注意到,特别在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定期举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自理老人的生活,使老人们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在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心理状况评估点击跳转可以见评估,养老机构更应当重视对入院老人的持续性心理评估,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家属等。


4、加强规范养老护理员操作技能培训工作


一家优秀的养老机构,应该具备一套正规的护理人员培训体系。


因为护理人员面对的就是老人,提高养老护理员人员的护理技能和安全意识,这是机构负责人所必须重视的。


而且养老护理员的所言所行,代表的都不是个人,而是一个机构,一个行业。


5、意外发生时应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


为了防范和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首先要做到意外情况发生及时地发现,其次要做到及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相关区域安装监控视频及床位呼叫按铃、加强工作人员巡视检查,尤其是夜间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或者对护理员进行培训,发生意外情况时采取一些临时的紧急救助措施,同时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进行专业诊治。


纠纷案例中,常见情况是养老机构联系了老人家属,等待家属赶到后才作出是否送医治疗的决定,这种做法违反了救治优先原则,存在较大风险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养老运营消消乐认为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工作的操作规范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本文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作者:养老律师,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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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要求,对未及时建立安全规范台帐,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又不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院,依法依规限期整治到位;拒不整治或无法完成整治的,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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